1、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2、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之一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收到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拟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三、筹备组成员的组成:由业主代表若干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一名、社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一名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在职在编人员担当。(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1、公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2、参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订的有关示范文本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3、公示业主房号、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4、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本信息以及候选人对本人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书面承诺;五、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五至十一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天内,持资料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